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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律师ESG文章链接:
8月14日,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一审宣判。该案受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北京某环保公司违约,依法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
经查,“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于2021年被正式列为民事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各地法院陆续受理、宣判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案件。本文拟从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入手,通过公开案例分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提出与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即将“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的交易。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6年12月22日,福建成为全国第八个碳交易试点地区。2016年12月16日,四川碳市场开市,成为非试点地区第一家拥有国家备案碳交易机构的省份。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系统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于2021年2月1日正式生效。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标志着中国进入全国碳交易阶段。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现阶段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品种为碳配额,但在试点市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也可交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模式为全国性市场与区域性市场并行,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分别出台了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各试点省市分别出台各自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定,例如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除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外,另同时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以此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交易市场的衔接。
三、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部分典型案例争议焦点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碳排放配额与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案件、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案件、碳排放配额与核证自愿减排量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以及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纠纷案件。明确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交易、可作为担保财产,可质押,亦可执行。其中执行时应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执行时应当向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笔者经查询公开信息,摘取既有典型案例分享如下:
(一)关于碳交易平台是否应承担交易责任的问题
在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碳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交易中心”)合同纠纷案[1]中,微碳公司与第三人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微碳公司向东莞某电力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微碳公司依约划转碳配额后,东莞某电力公司未依约付清款项。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微碳公司在该破产案中就东莞某电力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转让款申报了债权。本案中微碳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广州交易中心既没有义务保证东莞某电力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微碳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广州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判决驳回微碳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了碳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确定碳交易平台并非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不对交易风险和交易主体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
前文引述的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根本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主张双方往来的《报价表》和《中标通知书》系原告为碳排放配额采购的招标,此次招投标因程序违法而不成立,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双方交易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等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剖析《报价表》的要约本质和《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本质,认定双方合同关系自《中标通知书》送达原告之日起成立,双方应受合同条款约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
该案判决深刻体现了《意见》中关于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的精神,符合《意见》确立的“重点排放单位、其他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或个人等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主张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订立的交易合同有效的,依法予以支持”审判原则。
(三)关于碳排放配额的执行问题
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3]中,福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2021年9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该公司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并用于本案执行。
该案执行法院准确把握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与被执行人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属性相同的可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应碳排放配额,并将该碳排放配额变卖后抵偿债权人的债权。
四、总结与思考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典型判例数量较少,仍有许多问题待厘清。在法律保障方面,纵然我国高度重视维护碳交易市场稳定发展,但仍存在缺乏高位阶立法和碳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一方面要求我国应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对交易对手进行充分的尽调,依据现有交易规则订立与之相匹配的交易合同,以最大限度防范交易风险。
[1]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
[2]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一审宣判 交易主体应秉持绿色原则诚信履约,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
[3]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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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
林静律师,系本所“双碳&ESG团队”负责人,兼任上海浦东新区新能源协会副秘书长。拥有十余年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经历,在国资监管、投融资、预重整和破产重整、税法等方面积累丰富经验。近年来,深入研究双碳目标下的投资、金融、法律事务。除继续在国资监管、投融资、公司治理等领域为客户提供服务外,在双碳领域主要可提供如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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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静 晁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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