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自愿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被他人胁迫、诱导实施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其他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弱智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减少其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方式进行处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批评通知;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

(三)暂扣许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的;

(四)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发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应当判处罚款的,依照罚金较高的规定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予以管教。

2.精神病人、弱智人在不能认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但责令其监护人严格监督处理。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第一次违法,危害较小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基础】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予以管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弱智人在不能认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格监督处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弱智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诱导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其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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