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和附加科目没有了,增值税核算和会计处理有新变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改增后,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本科目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使用税、印花税及其他有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0 1
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试行后税金及附加包括,不再征收营业税,不再进行营业税核算,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标题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费”。
0 2
新增“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特别提醒:过去,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核算税金及附加包括,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
0 3
企业收到退回的原计入本项目的消费税和其他税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本项目; 企业收到退回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0 4
“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及其他相关税费,有“etc”字样。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和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计入本科目。
0 5
一般会计分录
(1)首次计提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 付款时:
借:应交税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0 6
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账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 本文转载自北京国税、中国税务专家投稿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