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7】

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沪花管规[2023]1号:

01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高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划》、《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

继续推进上海化工区(以下简称“化工区”)电子化学品区、英诺绿洲创新绿洲、绿色低碳示范园区等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进化工区科技创新,打造精品、绿色、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的高质量发展园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石化产业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和创新源泉。

根据《上海市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02

资金的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来源为上海化学工业园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03

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绩效为导向,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紧密结合化工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支持,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推进重点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引导绿色、低档低碳高质量发展。

(三)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04

支持对象

该方法支持的对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化工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则上应在化工区注册(各项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环保工作成绩优良。 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死亡被依法处罚的安全生产事故。 近三年内环保、金融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未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备案。

05

支持范围和标准

01

(一)重点产业扶持

支持发展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的电子化学品项目,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材料供应。 对应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先进工艺或首次国产化替代或首次国产化的电子化学品项目,核准投资1亿元以上的,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准投资的10%国家扶持的新能源创业项目,单项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战略任务的,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准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低碳项目。 对符合化工区重点发展方向,产品技术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企业新增品种的产能建设项目,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批准的10%投资额度,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符合化工区重点发展方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的其他高端制造项目。 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准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经审核的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02

(二)创新战略的源头支持

一、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一)支持建设经国家和上海有关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载体,规划和多项政策支持已确定或列入上海市政府下达规划文件等科技创新载体的,支持其经营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功能装修等费用,支持标准不超过批准的30%额,国家创新载体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市级创新载体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对首次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有效期内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创新总部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经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技术创新项目

(一)支持符合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低碳等创新导向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符合国际、国内研究开发的科技创新项目(含中试)技术领先、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最高资助额度经审查的重大项目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场地租赁、物业费等经营性支出,支持标准不超过批准金额的30%,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单位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任务的科技创新项目(含中试),支持水、电、冷热能、蒸汽、天然气、工业煤气、三废处理等公用事业支出。 支持标准不超过批准数额的30%,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试点项目每年每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项目每年每单位不超过500万元。单位每年。

(三)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入园(相关职能部门有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能源评价等费用,支持标准不超过委托金额的50%,每项单位不得超过50万元。

三、标准制定

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标准制定,对作为牵头起草人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前三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作为主要起草人(前三名)参与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4、知识产权

对在化工区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5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pct方式和巴黎公约方式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在获得授权后,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 同一发明专利支持的国家、地区或组织不超过3个。

五、创新活动

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论坛、创新创业论坛、技术研讨会、创新大赛培训、重大宣传等活动。 单项活动资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活动费用的50%,单项不超过年度累计费用的50%。 万元。

六、人才引进与培养

(一)领军人才资助。 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外籍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及与上述层次相当的拔尖人才(A类人才); 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及同等层次人才(B类人才); 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东方人才计划人选、团队带头人或同等层次人才(C类人才)。 对落地化工区的甲、乙、丙类人才,按照“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各类人才短租住房、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补贴。 A类人才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月; B类人才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15000元/月; C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月。 A、B类人才累计资助不超过50万元,C类人才累计资助不超过30万元。 A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B、C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对符合适用对象条件并在化工园区工作(就业3年以内)的人才,给予住房租金补贴。 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全日制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证书和全日制硕士学位; 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全日制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 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不得与其他区同类人才政策重复享受。

(三)鼓励创办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以“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与培育”为方向,运用资金、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学科校企合作在教学课程建设、技术研发等方面稳步开展。 经费用于设施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等。 近3年高职院校学生(含军事院校专业技术类学生)每年开展实训3个月以上,累计100人以上,或接受10人以上连续3年每年对教师岗位实习培训企业,在试用期内,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四)选拔培养“青年英才”。 结合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产业精英”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紧扣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等新轨道,增强发展动能,“青年英才”实施化工区选培计划。 企业选拔创新成果突出、经济效益明显、团队成长性好、市场认可度高的管理和技术创新人才。国家扶持的新能源创业项目,有利于符合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 每个“青年英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次入园名额不超过10个。

03

(三)绿色循环与低碳发展

1、节能与利用工程

(一)支持能源低碳转型。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能源的发展。 支持天然气清洁高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发展。 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建设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氢能发电等项目,按装机容量800元/千瓦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

(二)支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现有工艺和设备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按照1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三)对节能效果显着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项目,按实际诊断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污染减排和碳减排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低碳、零碳流程再造。 支持企业实施绿色高效运输。 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污染减排和碳捕集利用封存项目。 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支持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固体废物规模化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 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打造绿色制造体系

支持企业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此类产品奖励不超过30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对列入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名单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的,给予不超过委托金额50%的补贴,每项不超过10万元。

04

(四)安全应急能力保障

支持企业依据法律规范和标准实施安全生产、应急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护、灾害防治和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企业以提升本质安全为重点的安装和设施改造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 支持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监测、控制、预警和处置系统(设施); 支持企业配备先进、专业的化工应急设备、设施、器材,优先共享应急器材、器材; 支持企业开展化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工程项目标准升级改造。

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05

(五)数字园区建设

1.数字专项

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数字化转型项目,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产业发展水平。 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智能创建新场景项目

支持企业推动工业软件、智能制造关键技术等工业互联网产品在智能工厂中的创新应用。 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工业互联网项目

支持推进产业链协同打造工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支持围绕园区共性管理和服务需求打造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元。

5. 数字标杆项目

对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或示范场景给予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6、智能制造诊断

对完成智能制造诊断并形成有效报告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的诊断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

06

(六)企业质量提升升级

一、上市公司

对在国内主要交易场所成功挂牌的公司给予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在主板、沪深两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利用外资

对符合化工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对外投资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上海市外商投资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4.“专、特、新”等。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和上海市“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和上海市“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1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七)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以及国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给予扶持政策的项目。

(支援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以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形式提供。

06

项目申报、审查和公示

上海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印发申报通知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要求统一向管委会报送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管委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包括委托审计机构对核定投资额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管委会将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专项扶持项目方案。 给予特别支持的项目将于5个工作日内在管委会网站上公布。

07

工程验收

(一)受理时限和程序。

预批项目分期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位,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

01

对核准投资完成率≥90%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足额安排支持资金余额;

02

对核准投资完成率为70%-90%(含70%)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核定投资完成率安排支持资金余额;

03

核定投资完成率为50%-70%(含50%)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支持资金余额不予安排;

04

对核准完工率低于50%的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剩余资金不再安排,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视情况收回或部分收回。

08

资金支付

前置审批项目分阶段分配。 项目获批后,管委会将拨付批复扶持资金总额的50%,余款经验收后按规定拨付。

为后续支持项目,管委会将核准的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

09

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对于虚报、隐匿、骗取扶持资金,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管委会将追究限期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3年内取消相关单位申请发展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化工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

10

按照法律规定

(一)本办法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支持实施办法》、《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支持实施办法》 《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上海化学工业园区智慧园区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相应废止。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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