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缠身

男子伪造法院判决

向父亲要钱

怎料父亲跑去法院求证

这一问

可就露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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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伪造判决书

2022年1月判决书查询,魏某豪为了向其父亲魏某民要钱偿还欠债,谎称其被法院判决赔偿欠款。为使魏某民相信,魏某豪从蓝某处网购1枚伪造的青山湖区法院电子公章,花费20元判决书查询,并从他处购得1份民事判决书样本。在蓝某指导下,魏某豪使用“Photoshop”软件伪造了1份(2021)赣1012民初8053号《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年1月11日,魏某民持该判决书来到青山湖区法院询问其子魏某豪相关案件信息情况,经法院工作人员查询,未发现该民事判决书相关案件信息,该判决书疑似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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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魏某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2年2月23日,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伪造的(2021)赣 1012 民初 8053 号民事判决书及蓝某持有的用于伪造电子公章的台式电脑主机。

法院:二人均判拘役,并处罚金

经审理,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魏某豪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蓝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蓝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谨慎对待国家机关的公文和印章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这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他人出示的法院法律文书难辨真伪,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或直接联系文书所载明法院查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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