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施行。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问:用人单位如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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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往很多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很不规范,这就导致一些人家里需要用钱,却无法合理领取到工资。

此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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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问:《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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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条例》设立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章节,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程序、做法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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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同时,《条例》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农民工工资保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需如何配合监管部门的查处?

答:《条例》规定,人力社保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农民工工资保函,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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