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包括_动产包括哪些_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吗

每周法典

上周小编为大家解析了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条款,本期为大家介绍“动产物权变动”相关规则,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第224-228条。我国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一、动产及动产物权

民法典及我国其他法律未对动产作出明确的定义,相对于不动产而言,我们通常理解动产是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民法典中我国动产物权的主要权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可以抵押的动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质权及留置权。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

01

交付生效原则

民法典第224条确立了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即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交付,是指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因此,自标的物完成事实上的占有转移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02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原则的除外情形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第226-228条根据物权变动前后物的实际占有情况,所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1

第226条规定的“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变动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视为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发生效力。

2

第227条规定的“指示交付”,即动产物权变动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予受让人时视为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发生效力。

3

第228条规定的“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动产物权转让后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该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发生效力。

第二,物权编第一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形:

1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动产包括哪些,导致动产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

因继承取得动产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如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再如,动产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能享有并可行使留置权。

三、关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民法学一般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因其价值通常高于普通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动产包括哪些,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我国民法典对于此类特殊动产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登记生效主义,而是延续了登记对抗主义原则的规定,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所有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有权和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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