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杨晨(学者)
又一起跨省刑拘案件,又是“上网惹的祸”。
因在个人公众号上连载小说《出乌兰记》被指影射伊利集团领导层,自媒体人刘成昆4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警方以“寻衅滋事、诽谤罪”跨省刑拘,目前被羁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根据刑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执行逮捕。如果刘连昆确有警方所认定的“寻衅滋事”“诽谤”行为,被依法执行强制措施,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都没有什么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看,这起跨省刑拘案件都有比较明显的硬伤。
什么是诽谤犯罪?刑法规定得很清楚,就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两大要件,一是有诽谤之实,二是有法定情节。指名道姓的网上诽谤,与虚拟构思的小说,截然有别,两者不可混为一谈,这也是最起码的常识。
刘成昆在“天禄财经”公众号上,以“天禄君”名义先后公开发表了《盘先生管匈奴乳业记(上):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和《盘先生管匈奴乳业记(下):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两篇文章,早早便声明是“短篇小说”,文章开头也标明“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勿将现实人事物对号入座”。
小说中,不仅人物名字有别于现实,“普通人看到小说不会联想到或意识到是指伊利集团的潘刚”,“除非是非常懂乳业、伊利公司的业内人士对他的小说进行解读才发生这样的情况”,这些足以证明写小说的主观动机。
而小说的情节,也不完全是围绕“潘刚一些现有的网络资料和爆料信息”,还包括了“王石去哈佛大学讲课、乐视总裁贾跃亭长期滞留美国不归等”,甚至还有“一些影视作品中的素材,比如金庸武侠小说《倚天屠龙记》中的宋青书恩将仇报”,这些恰恰说明了这两篇文章的小说属性。
退一步说,就算这部小说别有用心,那也得是“情节严重”才算数。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究竟什么才是“情节严重”?
从学理上看,一般来说,包括了“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就此案而言,伊利公司和潘刚的人格名誉是否受损严重,恐怕还不能轻下结论。
退一步,就算刘成昆构成了事实诽谤,也不应苛刻追责。诽谤罪属于刑法上的轻罪,情节轻微的诽谤行为,并不属于刑罚打击的对象。刑法第37条就规定诽谤他人名誉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更何况,刘成昆“当发现自己小说的点击量迅速增长,并发现小说产生的影响已经和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时,他主动把小说删除了”。“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诽谤他人名誉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警方拿起的追责大棒,除了“诽谤”外,还有一根是“寻衅滋事”,这倒不是“告诉才处理”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题是,在此案之中,何来“起哄闹事”,又何以见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据刘成昆所说,“创作的初衷是把公众号做起来,吸引粉丝”,“没有受人指使,也没有跟人合谋,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如果这种说法属实,何来寻衅滋事、诽谤的主观故意?
其实,此案不仅实体多有硬伤,程序上也有漏洞。诽谤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案件范围,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算是对一家企业及其负责人实施了“诽谤”,但就一般公众的认知,很难将其归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类。一起看似寻常的诽谤案件,为何公安机关如此积极介入,安排警力实施跨省刑拘?瓜田李下之嫌在前,公众不无理由怀疑,一家在当地颇有分量的龙头企业,在侦查机关的具体办案中,是否施加了某种不正当的影响力。
诚然,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企业家等个人,商誉、名誉都需要依法维护,信息网络的秩序也需要依法保障,但公权力的介入,必须始终恪守谦抑原则,在不该用的时候决不去用它,不能跨越刑事和民事的分水岭,让刑事追究的公器,沦为别有用意的打压工具。
这些年,跨省抓捕事件多有,前有辽宁西丰抓记者,近有内蒙凉城逮医生,现有呼和浩特拘作者,在类似案件的背后,隐约着一些地方政府、企业的干预身影,也让公权力的行使受到质疑。在查明个案、公正处理的同时,更应秉承法治精神,规范公权执法,让民众更好地感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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