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多少钱可以立案_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和量刑_湖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法条规定:

修改前: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和量刑,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后: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和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01

职务侵占罪立法沿革

1、1979年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

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贪污罪,未规定职务侵占罪。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贪污罪的主体。1995年2月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2、1997年修订的刑法

1997年刑法第九十三条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作出了规定。将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调整合并,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02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职务侵占罪条文解读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规定。

“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既包括所有,还包括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第二款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规定。属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认定为贪污罪。

03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利用与其职责无关,只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条件,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出入某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便利条件。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侵占行为。一般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已物而加以处分、使用、变持有为所有等行为,又包括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窃取、侵吞、私分单位财物的行为。

4、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04

职务侵占罪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占罪则不要求这一点。另外,侵占罪的行为人只有在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而职务侵占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并达到了数额较大,就构成了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职务侵占罪则无此规定。

素材提供:第一检察部(刑事犯罪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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