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三月,一年一度的妇女节也即将到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第(一)项,3月8日妇女节时,妇女放假半天。
如果单位在妇女节当日没有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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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所在单位每年都在三月八日安排女职工半日休息妇女节休假,2021年,单位却表示因任务繁重取消了半天假期。而张女士认为,这一天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不能安排休息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故张女士认为单位应向其支付妇女节应休息的半日的三倍工资。
矛盾焦点
妇女节作为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是否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定休假节日”?如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安排妇女工作的,是否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案件处理
张女士通过宝山区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咨询工会律师该问题,律师详细解答了张女士的疑问:妇女节不属于规定的“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安排妇女工作的,无义务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但支付正常工资报酬。
工会律师进一步解释了节假日纪念日的休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可分为三类: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妇女节休假,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在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中正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无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思考和启示
部分职工放假的假日有关职工待遇有以下三项原则:
1. 放假应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 上班不需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职工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3.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通讯员:庄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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