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审理期限是多久?
答: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 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能在法庭上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表达诉求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4. 对一审行政裁判不服,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上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提醒注意: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5. 二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答: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 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吗?
答: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7. 诉讼期间,能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诉讼期间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8. 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9. 行政案件,适用调解吗?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0. 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撤诉吗?
答: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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