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争议合同解决方案_合同争议解决条款_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国际贸易往来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尤其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推广,中国企业与国际的往来将会越来越多。但是国际贸易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如果发生争议,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对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不同,所以无论争议点大小与否,企业为了解决纠纷或者维权都将会面临很高的成本。

大家好,我是佛山市贸促会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志愿团的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分享如何利用争议解决条款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抢占主场优势。

如果要去到国外诉讼,暂不论诉讼的结果如何,企业首先要付出的就是时间成本。除此之外还有往来机票、因不熟悉外国法律而必须付出的律师费等。由此对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如果能够在国内解决这些国际纠纷,那么我们的主场优势就非常明显了。其实很简单,只要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争议解决条款就能使我们尽量避免上述问题。

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是指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可以包括争议解决的地点,适用仲裁还是诉讼,以及适用哪国的法律。如果合同中没有争议解决的约定,因合同所引起的诉讼就会根据双方国家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来决定哪个国家可以管辖。中国人一向讲究以和为贵,但是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为了避免出现前述提及的到异国他乡处理诉讼的情况,合同中明确约定争端的解决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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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并不是随便约定即可发生效力的。例如:佛山某鞋业公司一直与美国一家贸易公司保持的稳定的合作关系,鞋业公司的王老板与美国贸易公司的高老板也是朋友,也会经常一起出去旅游。正当王老板认为与高老板的关系十分铁,他们公司的贸易往来不会有问题的时候,这家美国贸易公司开始陷入债务危机,已经拖欠鞋业公司货款3月了。三百万对于鞋业公司并不至于使其陷入危机,但是对他们的资金运转还是带来了一定压力的。王老板想维权,便咨询了律师。律师经审查,发现合同约定这样的仲裁条款,内容是“如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很明显,这样的仲裁条款并不明确,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无效的仲裁约定。因此,王老板想要维权之路比想象中的要难。即便这个案件胜诉,但是为了追讨这笔货款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差旅成本,对比鞋业公司所追讨的数额,犹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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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应该怎么约定才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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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明确的争议解决途径,仲裁和司法管辖只能选其一。首先国际仲裁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不考虑国家之间的管辖限制,双方自由地约定仲裁地点。其次是仲裁是一裁终局。国际商事贸易讲究的都是效率,仲裁解决争端的速度快,时间成本最小。仲裁的保密性较高,不像诉讼很多内容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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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需要约定具明确的仲裁机构。约定仲裁需要明确准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并且只能约定由一个仲裁机构仲裁,两个或以上都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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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仲裁条款无效,则适用司法解决。与仲裁约定相比,司法管辖的约定要求相对较为宽松,甚至到开庭前当事人都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是司法管辖的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无论是约定仲裁还是约定司法管辖时都可尽可能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无论是仲裁约定还是司法管辖的约定都是为了以后解决纠纷服务的。我国的企业在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时,建议还是选择国内的仲裁或司法救济,不仅能够节省维权的成本,而且在自己的主场必然具有一定的主场优势。

大湾区综合法律服务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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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综合法律服务部,是本所借国家发展大湾区国家战略之际组建的部门,已办理大量各类民商事案件,部门业务主要是国际贸易、外商投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重大商事争讼处理,一带一路经济法律政策研究、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法律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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