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蛙是大多数人餐桌上的美食,
但当我们享受舌尖上的美味时,
却不知
擅自养殖牛蛙会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
牛蛙,因其肉质细嫩、味道鲜美成为人们餐桌上的常客。近年来,由于牛蛙养殖门槛低、利润较高,在我县多个乡镇均有养殖。由于牛蛙属外来物种,入侵当地生态环境将破坏本地生态系统,加之养殖户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未办理养殖审批手续和环境评估手续牛蛙养殖技术,给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诸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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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一
破坏生态环境
牛蛙喂养饲料、用药不规范,病死体处理不当,未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的水质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往外排放,污染水体。
危害二
破坏农田
牛蛙养殖需要大量的水源和场地,养殖户私自将基本农田进行挖土改造,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农田的现象。
危害三
威胁食品安全
因滥用饲料、抗生素等药物进行饲养,养殖的牛蛙可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问题,销往各个餐馆供顾客食用,危及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危害四
入侵当地生态系统
早在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通知明确牛蛙适应性强,食性广,天敌较少,寿命长,繁殖能力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易于入侵和扩散,认定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在我国属于禁止养殖物种。但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无防护设备,大量牛蛙突破养殖池涌入到当地河道,破坏当地生态系统。
牛蛙养殖污染,检察公益诉讼来监督
近年来,兴国县多个乡镇存在牛蛙养殖情形牛蛙养殖技术,但受利益驱动,不少牛蛙养殖场存在未建设有效废水处理设施、养殖废水直排、滥用乱用药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养殖等问题,造成生态环境、土地资源破坏和食品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兴国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牛蛙养殖过程中造成的系列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牛蛙养殖规范安全。2019年,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詹某某牛蛙养殖污染环境案,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废水直排、死蛙随意处置等问题的得到整治,牛蛙养殖者自行停养牛蛙,实现了退养还耕,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022年3月,针对群众反映兴国县某乡镇牛蛙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开展了全县牛蛙养殖行业调查核实,对牛蛙养殖存在环境污染和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截止目前已立案3件。下一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支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共同保护兴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共同守护当地的绿水青山,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并对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组织灭杀。
7.赣州市《关于加强全市牛蛙养殖监管工作的通知》:开展牛蛙等高密度集约化养殖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建设有效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凡未建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养殖尾水未达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关停或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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