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意见:地下停车库设置集中电动汽车充电桩不符合GB/T 51***-2018《***标准》。
回复:GB/T51***-2018《***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执行的最新规定,可不执行。”
工程设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类似以上的对话,那么究竟谁有理呢?
先看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分别是什么?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可见GB/T51***-2018《***标准》确实是推荐性标准,那么推荐性标准在工程中是否要强制实施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很明确,强制性标准(GB)必须执行,但是推荐性标准(GB/T等)只是鼓励采用。这样看引言的“回复”是有理的,那“意见”就是无理取闹吗?
我们再看2021年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在公众留言中的一个问题答复:
网友问:推荐标准大家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是否参考执行,而一旦决定执行推荐标准,就应严格执行,否则可以定义为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执行没事,一旦要去执行推荐标准,那就要认真执行,不能乱来。
标准创新管理司答复: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
(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性约束力强制执行的最新规定,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2)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看《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到这里对于引言中的“意见”和“回复”究竟谁有理你是否有答案了呢?
结语: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当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公开声明承诺或合同约定采用时,在其有效适用范围、时效性内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工程设计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遵循合理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原则积极、自愿采用适用的推荐性标准或其部分适用条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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