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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

作者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研究院研究生

【关键词】联合国 公共外交 名人外交

内容提要

“亲善大使(goodwill ambassador)”“名人代言人(celebrity spokesperson),”是联合国公共外交的重要手段。本文将通过分析联合国政策文件等文献,简述这一制度的诞生、发展,并通过案例研究总结联合国名人代言人的工作流程框架,简要评估该制度的完善程度。

联合国(UN)系统内的名人代言人是指受联合国秘书处及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及专门机构邀请的各领域名人,他们接受某个名誉头衔(通常为“亲善大使”),参加联合国活动、宣传联合国所取得成就,从而对联合国工作起到帮助作用。

在公共外交中,无论国家、国际组织还是其他国际行为体,都存在任命“亲善大使”增加本国利益的案例。如,日本政府曾经任命著名的动漫形象Hello Kitty为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旅游亲善大使,从而吸引中国游客。然而,联合国名人代言人的特殊性在于,其雇佣者非国家行为体而是国际组织。因此,联合国名人代言人主要关注与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有关的议程,尤其是人类安全议程,如公共卫生安全等。本文从这一制度的历史研究入手,分析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制度化的特殊发展路径及其制度框架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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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现存关于联合国名人代言人的文献主要分为三类:联合国系统内的文件;有一定研究价值的历史文献,以及学术著作。

首先,在联合国官方网站面对公众的介绍中,阐述了联合国亲善大使和和平使者的职责——协助联合国将全球的注意力集中到联合国的工作上来,使人们认识到联合国为改善全球数十亿人民的生活而付出的努力;性质——须通过秘书长批准才可获得的荣誉称号;以及他们的身份——各领域的杰出人士,也就是具有公共影响力的名人。UN联合检查组(Special Joint Unit)在2006年就联合国系统内的亲善大使给出了一份调查报告,包括概况、大使人数、发展情况评估及政策建议等。

其次,本文使用历史研究方法,分析了部分名人代言人及联合国国际公务员的回忆录,包括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回忆录、第一任联合国亲善大使丹尼·凯耶(Danny Kaye)传记、亲善大使制度创始者奥黛丽·赫本传记等。

在学术著作方面,目前学界暂无研究名人发言人制度的专著。然而,对于名人外交,英文学界已有专著出版。A.F.Cooper在《名人外交(Celebrity Diplomacy)一书中提出了对名人作为主体的外交行为的分析框架,并对奥黛丽·赫本及安吉丽娜·朱莉两位联合国系统内的名人代言人进行了案例分析。他还从后殖民主义的视角对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制度中潜在的种族不平等进行了批评。此外,一些英语文献以联合国研究的视角分析并评估了联合国公共外交。M.Alleyne提出,联合国极少对其名人代言人的绩效进行评估,体现了联合国对名人代言人预期效果的担忧和该制度的问题。

然而,对于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制度的历史发展研究及成果评析还在起步阶段。为填补这一空缺,本文通过分析历史及联合国政策性文献,证明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已被制度化,并有完整的工作流程框架。本文还引入了联合国于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人类安全(human security)”这一概念,即社会上群体及个人“免于恐惧、免于匮乏”的自由,以更直观地体现亲善大使工作的目的和效果。

通过分析现有文献,笔者注意到,由于缺少学界专著,对名人代言人这一职位的称呼及定义不统一,容易产生歧义。联大的一份决议中,曾使用“联合国代言人和亲善大使”的说法指代获得任命的名人。然而,这一指代实际上还包括和平使者及特别使者(special envoy)、地区大使(regional ambassador)等。在联合检查组2006年报告中,亲善大使、和平使者等统称为“联合国系统内的亲善大使,”并将相关工作称为亲善大使及类似项目(programme)。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下文简称UNFPA)则将其颁发的各头衔统称为名人代言人(celebrity spokesperson),同样以“项目”统称相关工作。

因此,本文给出名人代言人的定义:秘书处或各基金、方案及专门机构任命的亲善大使、和平使者等名人代言人为“联合国系统内的名人代言人”,或简称联合国的名人代言人。

联合国名人代言人的产生

该部分以凯耶和赫本两位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制度成立初期的重要人物为例,概述联合国名人代言人的出现及模式化。

1.名人代言人的出现

第一位联合国系统内的名人代言人是美国演员丹尼·凯耶,他于1954年被任命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下文简称UNICEF)的亲善大使。

这一案例的成功,得益于联合国外交官与凯耶的私人社交关系——凯耶在一趟从纽约飞往伦敦的航班上遇到了UNICEF的首席执行官莫里斯·帕特(Maurice Pate)和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联大主席维贾雅·拉克希米(Vijaya Lakshmi)。当时凯耶本就计划前往亚洲。联合国的官员们希望他能在行程中访问UNICEF在亚洲的卫生和健康项目,宣传他们在这一地区所做的工作、为UNICEF筹集经费。

丹尼·凯耶的工作职责借鉴自外交实践中的“无任所大使”(ambassador-at-large)模式,并非常驻某国为联合国工作进行宣传,而是为促进一个特定议题——卫生与健康安全——的治理,临时受任任命函,对某个国家地区进行短期巡回式访问。

他的任期没有详细规定,凯耶在与UNICEF进行了三十年合作后去世。他的职责也没有过于详细的规定,在1965年凯耶作为代表之一领取了UNICEF获得的诺贝尔和平奖。

凯耶作为亲善大使的影响力是正面的。他通过个人采访、旅行等方式为UNICEF进行宣传,并在任期内前往世界各地多个儿童生存受威胁的地区。他的行为通过电视、收音机的传播,极大地帮助UNICEF在美国提升了知名度。

2.名人代言人的模式化

名人代言人的行为模式化的前提是名人代言人规模的扩大。自80年代起,亲善大使项目开始被联合国其他基金、方案及专门机构所应用。80年代初,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下文简称UNHCR)开始了亲善大使活动。198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也建立了该项目。联合国系统内每个单位的亲善大使项目在目标和开展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世界卫生组织(下文简称WHO)的亲善大使项目是为了“提高该组织可见度,以促进该组织工作”;而UNEP是为了增进对环境保护的了解而创立亲善大使项目。

联合国名人代言人项目的模式化开始于美国演员奥黛丽·赫本在UNICEF的任期。

早在成为UNICEF亲善大使之前,赫本就已经广泛地参与慈善活动,作为二战幸存者,她在战争、贫困等议题上具有社会影响力。1987年,赫本前往澳门参加一个为UNICEF募捐的音乐会,时任UNICEF总裁詹姆斯·格兰特当即邀请她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亲善大使。她接受这个邀请,领取了一美元的薪水。1988年赫本访问埃塞俄比亚,随后,她又在UNICEF的安排下访问了索马里、土耳其等国家,与那里的孩子进行亲切接触;1989年她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进行了题为《为了孩子们》的演讲。她的照片、演讲视频以及演讲稿被广为传播。

利用知名演员的影响力,赫本成功引起了社会舆论对于儿童面临的人类安全威胁的关注。如,在参观完UNICEF在埃塞俄比亚的紧急行动后,她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接受大量采访,最多时一天接受十五次采访。UNICEF在埃塞俄比亚的普通工作人员很难取得相似的媒体关注度。

赫本成为了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尤其是亲善大使的“模板”。如,安排亲善大使领取一美元的象征性薪水尽管来自于美国文化语境,已具有跨文化的影响力,在亚洲等地区得到效仿。该模式具有三个特点:一,名人代言人本人已在非传统安全议程中有一定话语权,如在慈善事业、维和领域有影响力;二,名人代言人的职责采用无任所大使模式,去往某一国家地区开展慈善活动;三,除无任所大使式的活动之外,也可开展其他社会活动,如领取象征薪水、参加音乐会或在联合国活动中发表主旨演讲,从而引起媒体、社会舆论对某议题的关注。

大多数亲善大使项目的工作内容也与UNICEF开创的“无任所大使”模式非常相似——在联合国的安排下,名人代言人前往具有某一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国家地区,访问缺乏人类安全的群体(如越南的艾滋病患者、海地的饥饿儿童、中国进城务工家庭子女等弱势群体),随后该行为被媒体报道、被联合国官方展示,名人本人也可以采取接受采访、使用社交媒体宣传等方式,使其所在社会主流舆论了解该议题,以及联合国在治理该问题时的成果。

名人代言人的制度化

名人代言人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时期是科菲·安南任秘书长时期,在这一时期内,他在联合国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在联合国对外宣传方面的改革尤为突出。

秘书长于1998年启动和平使者计划,这一头衔类似亲善大使,不同的是和平使者由联合国秘书长亲自任命。

2003年《关于指定亲善大使与和平使者的准则》(下文简称《准则》)颁布,此后,新的名人代言人项目逐渐涌现,旧有的项目依照准则而改进。

截至2006年,一共有16个联合国系统内的组织设立有亲善大使制度或类似制度,在任的名人多达四百人以上,他们被分为全球、地区级、国家级三类(以工作地区划分),林林总总的头衔(title)多达15个。其中大部分亲善大使来自于UNICEF,2006年UNICEF共有234位在任的各级别亲善大使。1954年至2002年,UNICEF任命过21位全球亲善大使,2003年起共任命过32位全球亲善大使。而设有国家级亲善大使的联合国成员国中,只有芬兰、爱沙尼亚、意大利等欧洲发达国家曾在2003年以前产生过较多亲善大使,大部分国家级亲善大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级亲善大使产生于《准则》出台以后。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即使是名人代言人项目设立最早、发展最充分的UNICEF,在联合国秘书处的为名人代言人项目指定准则之后任命函,也在这一项目上迎来了“量变”。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也在21世纪开展了亲善大使项目。

笔者认为,通过联合国多年以来在该领域的工作实践及相应指导文件的出台,尤其是《准则》的出台,现在各基金、方案及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秘书处的名人代言人项目从筹备到结束都有一套完善的流程,且均以秘书处的指导性文件为基础。

此外,近年来,名人代言人以西方国家白人为主的问题也得到了改善,肤色各异、文化背景多样的名人代言人走入人们的视线。仅以中国籍名人为例,1994年来自香港的演员黎明成为了UNICEF亲善大使;中国香港演员成龙于2004年成为UNICEF全球亲善大使,成为第一位中国国籍的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华裔钢琴家马友友于2006年成为第一位华裔和平使者,2013年郎朗成为第一位中国国籍的和平使者。

安南时期改革后,联合国的名人代言人从数量和活动范围上都在飞快增长。从冷战期间的利用私人关系开展、以西方白人为主,发展到今天世界各大洲各大国都有属于自己的亲善大使,且职责涵盖了联合国工作的多层次、多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活动。无论从流程的规范程度、覆盖领域还是涉及人数来说,这都是大部分“名人外交”行为所不具有的。

因此,可以说联合国名人发言人制度至今已实现制度化。

代言人就任的流程框架

该部分通过UNFPA名人代言人的选拔和任命流程一例,简述目前联合国名人代言人项目的基本框架。

1.头衔的指定

联合国名人代言人最常见的两种头衔是“亲善大使”与“和平使者”。“和平使者”惯例上来说由秘书长任命;亲善大使则由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及专门机构(例如:UNICEF、世界粮食计划署、UNHCR)的负责人指定,由秘书长批准。(这一区分只是惯例,并非规定。2010年,响应联合国大会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年的要求,秘书长亲自任命了一位联合国亲善大使。)

“亲善大使”下设细分,以UNFPA为例,该基金会设三种名人代言人:亲善大使(Goodwill Ambassadors)、地区大使(Regional Ambassadors)和名誉大使(Honorary Ambassadors)。在宣布指定一位全球亲善大使之前,必须通过秘书长批准,因此需至少在宣布任命前四周告知秘书长UNFPA选择某位亲善大使的计划,且只有UNFPA的首席执行官可以指定UNFPA亲善大使。而地区大使和名誉大使只需通过UNFPA首席执行官允许。

对于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常用的称呼是“阁下”(His or her or their excellencies),但英文前缀无需使用“大使(Amb.),”正常称呼即可。

2.代言人的选拔标准

选择名人代言人的规则中,由秘书处制定的统一规则是必须遵守的。

2003年由联合国秘书处发布的文件,只规定了亲善大使与和平使者这两个头衔的所有者应符合的要求和任命流程;因此,各机构其他头衔的名人代言人在程序上无需经过秘书长亲自批准,但仍应符合《准则》提出的基本条件。其他条件上,秘书处及各基金、方案、下属机构在流程细节上可能有所区别。

《准则》关于名人代言人候选人的资质有五条规定,然而措辞较为笼统,解读空间大。它们包括“在艺术、科学等领域有杰出成就,”“有尊严、有强烈意愿帮助公众提升对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兴趣、支持”等。

除上文提到的《准则》内容,UNFPA还对亲善大使有一些其他要求,如候选人应致力于提高女性人权、个人及夫妇选择子女个数和出生时间间隔的权力。此外,UNFPA认为任何公共事务、政治官员和宗教领袖、活跃的政治名人,及其亲属配偶不应成为UNFPA名人代言人。

然而,一些代言人的选择具有争议性。如,UNFPA的亲善大使中包括成员国王室成员:丹麦公主和不丹公主。“政治名人、”“宗教领袖”等国际法上较为模糊的名词,在UNFPA的名人代言人选拔标准中没有得到清晰体现。其他组织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阿联酋的阿亚·宾特·阿勒侯赛因公主(Her Royal Highness Princess Haya Bint Al Hussein),任联合国和平使者,她的丈夫是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迪拜酋长。

3.代言人的上任

UNFPA的亲善大使会收到一份由首席执行官颁发的任命函(letter of designation),其他头衔的名人也会受到任其上任的UNFPA下设办公室代表的任命信函,即表示名人代言人的上任。在任命函附件中会规定工作内容、任期等细节。

UNFPA的名人代言人不接受每年一美元的报酬之外的任何来自UNFPA及其合作伙伴的报酬,但其旅行费用及出差期间的每日津贴应由UNFPA支付。同时,负责单位应鼓励名人代言人自行承担此费用。

4.任期

联合国名人代言人的任期并非终身制。任期结束之后,也可以就任其他头衔的名人代言人,如美国演员安吉丽娜·朱莉在结束UNHCR亲善大使任期后又成为了UNHCR的特别使者。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一位名人不能同时参与多个名人代言人项目,中国钢琴家郎朗就同时担任和平使者以及UNICEF全球亲善大使。

此外,也有任期提前终止或暂时停任的情况。俄罗斯网球运动员莎拉波娃曾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亲善大使,访问白俄罗斯切尔诺贝利灾后恢复地区。但在她由于服用禁药被禁赛后,UNDP也暂时中止了与她的活动。媒体报道称,UNDP在她的禁赛期结束后恢复了她的亲善大使头衔,不过之后她未参加过UNDP名人代言人活动。墨西哥歌手马尔科·安东尼奥·索利斯(Marco Antonio Solis)曾任UNICEF全球亲善大使,但由于他“作为父母失职”,2020年UNICEF终止了与他的合作。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符合秘书处《准则》或相关机构对名人代言人的要求。

然而,《准则》关于终止任期的规定仅有一条,并且措辞十分模糊,规定若代言人无法继续活动则可提前终止任期。

第二、第四小节关于代言人的选拔和任期终止的模糊与争议处,体现出虽然对于联合国系统内的名人代言人项目流程,已有具体可行的条款规定,但这些条款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开展此类项目的目的

根据联合国官方对的介绍和对本文所介绍的两位名人的案例分析,开展此类项目的目的可分为两个:一,引发公众对联合国议程中的某一议题的关注;二,向公众展示联合国在这一议题上的治理成果。

然而对于这两点目的是否能够达到,则存在两个争议:首先,联合国对人类安全议题的治理效果存在争议;其次,名人代言人是否能作为公共外交手段增加联合国软实力,增加公众心中联合国的影响力,使公众支持联合国的工作,存在争议。

联合国在对公众的宣传中展现了对名人代言人制度的信心。秘书处对和平使者项目的总结为:“成功地帮助人们提高了对国际媒体上许多区域性及地方性紧迫问题的关注度,也更普遍地提高了人们对联合国工作的关注度。除了唤起人们对某一具体问题的注意以外,一些人士有效地帮助声援各种活动,激励无数民众采取行动。”然而,从公共外交的角度来说,这些项目的实际成果——影响力、新闻曝光度等——是否符合预期,目前联合国没有给出透明的数据,而学界也对其成果存在一定怀疑。

总结

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出现的近七十年来,以成功个案为基准,以《准则》2003年的出台为标志,成功实现了制度化发展,项目流程已趋于完善,可应用于联合国系统中各基金、方案及专门机构。然而,从本文分析可得,联合国名人代言人的相关条款还存在完善空间,联合国名人代言人制度的成果需要实现进一步透明化。

此外,该制度还有更广阔的研究前景,如应用哥本哈根学派的非传统安全理论或公共外交领域进行框架分析,可对该制度的国际政治影响力进行进一步研究,总结出应用范围更广的普世性结论。从联合国研究视角,也可从联合国与中国的关系出发,使用案例分析法研究中国亲善大使在联合国的工作及此类活动对中国联合国外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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