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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白斌斌 通讯员湖法宣)“双11”才走没多久,“双12”又来了,各大电商纷纷推出优惠活动,与之相应的有“bug价”“白菜价”“薅羊毛”等词汇,消费者们也想尽办法“花小钱买大件”。不过,如果遇到商家标错价,抑或是系统漏洞,买家与卖家间就会引发纠纷。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事件
“bug价”买货,商家不发货
2018年7月3日,市民林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家居旗舰店”,购买了一套全新的新中式实木沙发家具三件套。该套组的交易价格为促销价1195元(标示的原价为2390元),运费由卖家承担。林先生支付了该商品价款后,在线提醒网店及时发货,网店客服人员却回复称1195元是定制的定金链接,林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此后,在双方的交涉过程中,客服人员先后以该款产品“已停产、没货、SKU价格有误”为由表示无法发货。双方协商未果,林先生遂对“天猫商城”进行投诉。“天猫商城”平台经营方按发货规则扣除A公司保证金358.5元,林先生相应获得商城赔付的积分358.5。但A公司并没有因此发货,双方纠纷仍持续不断。林先生便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卖家交付家具套组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A公司于林先生付款买下家具套组当日,亦收到了32笔同款商品订单,而该商品上架时的库存数量为99件。A公司在当日17时38分将该商品下架,并于19时许向派出所报案。A公司称,其在“天猫商城”的网店标错价格,将10000余元的商品价格标作1000余元,遭人恶意购买30多件。
庭审
双方争执合同是否成立
法庭上,林先生称,在他拍下该公司天猫旗舰店的家具套组后,便与该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但在合同订立后,自己多次催促该公司发货,但其却以价格错误或缺货为由拒绝发货。
A公司则辩称天猫发货规则,其在天猫旗舰店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受众为数量不特定的网络客户群体,该信息的发布属于要约邀请。林先生下订单的行为系要约,只有在A公司收到订单后发货才构成承诺。A公司表示,他们在林先生拍下案涉商品后,第一时间便告知其商品价格标错,故未发货,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未成立。
结果
卖家给买家退钱并补偿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林先生同意购买的行为属于承诺,双方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林先生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购买的家具。
最后天猫发货规则,湖里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先生交付新中式实木沙发家具三件套。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件双方已和解,卖家返还钱款并给予买家补偿。
法官提醒,网购不乏“超低价”等促销活动,因此不能仅以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网店经营者应对其发布的商品要约信息负责,不能随意以标价错误等理由拒绝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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