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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花都从这里开始

光绪年是公元多少年_光绪年间_光绪十九年

重男轻女,是旧时农业社会的传统观念。那时的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匮乏,男性的体力往往比女性大,在生产劳动中明显比女性更有优势,加上女性始终是要出嫁离开家庭的。所以,几乎所有的家庭都希望有儿子、生儿子,生儿子可以继后香灯,可以养老。父母老了的时候,有身边的儿子照顾,生老病死都有人照料处理了。

如果没生到儿子那怎么办?一是过继,收养同宗同族的子侄为后嗣;二是招上门女婿,女儿女婿生的儿子随母姓;三是收养养子,收养他人的男孩作为儿子。

“立卖男永断,契人花县人黄全福,今买得男子一个名唤雨林,年方九岁,生于七月十三酉时。今转卖与人,要取特价花银三十八两正。次凭中人雷怀、骨成引至塘面棠棣里雷操学承里为子继后香灯,酬还依价。三面言定、二家见肯,是日立契交易其银一足即交与黄全福亲手接归,疚用其子名雨林即交与雷操学,收育继后香灯。一买千秋,永无反悔,日后不得言续言赎。此是明买明卖,不是债利准算,亦不是拐带别人儿子等情。如有来历不明,卖主理明不关承买人知事。倘日后有山高水低、各安天命,欲后有凭立卖男永断契为照。

光绪十九年七月初二日

媒人:骨成婆 雷怀

立契黄全福

转卖人:黄三 周方

同日领到契面花银一足是实”

这张清代光绪十九年(即公元1893年)《立卖男永断契》,说的就是一个收养他人男孩当作自己儿子的事情。从契约的内容来看,是花县人黄全福,从黄三、周方二人手里买到一个名字叫雨林的九岁男孩,后经过媒人雷怀、骨成二人的中介,以特价花银三十八两正转卖给雷操学当做儿子继后香灯。然后在雷怀、骨成二人的见证下,买卖双方谈妥条件,当日立契约,只要雷操学一次性交足三十八两花银给黄全福,黄全福就会当场将那个名字叫雨林的男孩子交给雷操学收育继后香火。他们的契约协议内容还郑重声明,这个男孩的交易为明买明卖,双方一买千秋,永无反悔光绪十九年,日后不得言续言赎,而且日后山高水低,各安天命,这张《立卖男永断契》就是凭证。

据清朝军机处档案记载“光绪十五年上半年直隶省顺天府、大名府、宣化府的粮价,以谷子、高粱、玉米三种粮食计算,平均每仓石计银一两四钱六分。”清朝时期一石相当于现在的156.45斤,换算下来,光绪年间的以一两银子可以购买107斤粮食左右。也就是说,这一个九岁的男孩,价值三十八两花银,相当于4000斤左右的粮食。而当年,那些贫困家庭中的父母,只能以四五百斤稻谷的价格,将自己的女儿卖给合适人家做童养媳。相比之下,买男孩子收养当作自己儿子的价格光绪十九年,比卖女儿当别人的童养媳,高出了近十倍,还是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使然。

这样赤裸裸的买卖,合法吗?

《民国十三年 重修花县志》卷二《舆地志》之《风俗》中说:“一族内有应立嗣者,须择亲族子侄为后,不许取养异姓。查嘉庆十二年礼部议准,有立嗣者须同宗昭穆相当之侄,分别服制,及贤能亲爱择立为嗣。不得以有抱养子遂令承祧,其抱养子不得名之为后,则不得于养父母行三年之服定例綦严。余尝读五代史欧阳公秉春秋之笔而为义儿立传,实以此沙陀夷狄之陋,足为后世戒,非果有以义之也,异姓乱宗案关系风化不可不戒。”

又:“按抱养子之县属不免然,此风一开而掳拐婴孩之贼日炽,贼得钱即沽,而抱养者合意则买,全不计其由来,此实地方治乱所关,凡有地方之责者宜设法以维持之,固不独花邑为然也。”

由此可见,在举国兵荒马乱、民不聊生的清朝光绪年间,收养他人的男孩当做自己的儿子继后香火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且不只是广东花县才有这样买卖男孩子、掳拐男孩子的情况,其他地区也一样,官府管不着,也不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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