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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新田县新嘉大道(田家路—公园西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新田县新嘉大道(田家路—公园西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新田县新嘉大道(田家路-公园西路)用地范围内,具体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当事人及单位
1、征收主体:新田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新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
3、征收实施单位:新田县双胜河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
4、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之内。
2、搬迁期限: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之内。
五、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同一征收区域内整栋或同套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不能同时选择两种补偿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迎宾城拆迁补偿方案,怡华城小区,安置房户型主要以三房和四房为主,面积在120㎡-140㎡之间,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地。
2、产权调换比例
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认定后的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
3、结清差价
选择安置超过产权补偿置换总面积部分互相补差。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补偿置换面积的,按照安置区同户型、同楼层商品房开盘价购买。
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补偿置换总面积的,小于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
4、产权调换的选房方法和程序
①确定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②选择户型面积。被征收人原则上根据产权补偿置换总面积选择安置房户型和面积。选择户型面积原则上每套不超过140㎡。
(二)选择货币补偿
以县人民政府公布征收决定之日为估价时点,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投票或抽签决定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1)公示备选评估机构名单。
(2)被征收人在公示的备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3)备选评估机构公示7天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和项目实施工作组组织被征收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随机选定或投票或抽签方式决定。
七、其他补偿标准
1、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其它附属物: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3、搬迁补偿:按两次计算,每户按1500元/次予以补偿。有大型物件设备的另增补搬迁费2000元。
4、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650元/月予以补偿,过渡期限为36个月,因征收人原因不能按时交付产权调换房的,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之内(含12个月)的增补50%,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增补100%;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650元/月予以补偿,过渡期限为18个月。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装饰装修补偿)评估价值的7‰予以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改建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改建手续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连续纳税依据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八、补助类别标准
1、水和电户头补助:按3000元/户予以补助,安装三相电的,另补2000元/户。
2、网络通讯户头补助: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每项按200元/户予以补助。
3、空调搬迁按300元/台补助。
4、热水器搬迁按200元/台进行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的搬迁另增补100元/台。
5、可搬迁水塔按200元/台补助。
九、“住改非”房屋的营业补偿
被征收人将合法的住宅房屋部分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了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且连续经营并纳税超过五年以上(含五年)的相关材料,按实际营业净面积给予350元/㎡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净面积最高不超过120㎡。
十、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的补偿
登记薄或权属证书上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未载明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后,认定合法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认定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十一、优惠和奖励
1、住房保障。在签约期限内签约腾房完毕的,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征收配合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并告知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奖励5000元。
3、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按期签约奖。
4、诚信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房完毕的,奖励2000元/户。
十二、其他说明
1、被征收房屋贷款抵押的,由被征收人与债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合同后,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合同约定自行解决好装饰、装修、租费等相关事项,双方结清费用,并主动通知承租人及时腾空房屋。
3、征收范围公告后,擅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改建、新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4、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实际使用期限后的重置价补偿。
5、房屋及土地的性质、权属、面积等以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为准,存在争议的由住建、自然资源、城管等职能部门认定,被征收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职能部门难以准确认定的,由征收部门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6、在征收范围内,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的,其共有权人与产权人认定为一户;同 一项目同一位置分栋(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拆迁补偿方案,且每户均具有独立居住功能的,按产权分户情况予以认定。
十三、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以上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双胜河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双胜河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
新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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