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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汇编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地点使用电火焊、喷灯焊接等施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2)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文件之规定,同时贯彻执行如下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护人,一般情况下为安检员。施工人员必须听从安全监护人的指令。

2.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召集所有现场工作人员讲解施工任务、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由安全监护人讲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电气焊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时监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

4.从事动火作业要遵守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进行切割、焊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井下焊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人入井动火作业。

(三)在井口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四)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五)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六)一次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七)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八)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及带电设备和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九)电气焊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严禁在井下存放。

(十)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十一)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具8㎏干粉灭火器和0.2m³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十二)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十三)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砌碹,方可进行作业。

(十四)电气焊完毕或暂停时,焊接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砌碹,作业人员必须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设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他异常,汇报调度室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十五)施工过程中瓦检员要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及周围20米内有害气体浓度和通风状况。

(十六)施工现场周围2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药、雷管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乙炔瓶要相距5米以上,距明火10米以上,各种物品放置稳定。电焊机放置在干燥地点且不得遭受淋水,现场要有供水管路并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至少配备两台灭火器。

(十七)在施工过程中若现场停止作业时要切断施工用的电源,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气门旋阀,同时指定专人看护。

(十八)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中毒窒息、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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